1.“新三板”企業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如果建立全國統一的場外市場(OTC)的情況下,中國證監會將有權利決定“新三板”企業是否公開發行,因此可以期待“新三板”掛牌企業會越過股東200人的限制性要求。至于發行方式,則可以考慮定向發行或不定向發行兩種方式。突破200人限制將直接有助于轉板機制建立。根據美國納斯達克市場轉板機制的成功經驗,如果場外市場的企業達到主板或創業板的上市標準,如不進行IPO融資,即可自行提出申請轉板,轉至其他板塊上市交易。而目前“新三板”掛牌如果是非公眾公司,那么直接轉成上市公司則存在制度障礙。
2.注冊制是否可行。注冊制的好處顯而易見,就是可以讓企業不必經過核準就能較為便捷地進入市場,同時由市場而不是監管部門承擔企業資質的風險。目前注冊制可以采納新三板掛牌備案制的做法,即由主辦券商進行盡職調查和推薦,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自律性管理。不同的是,原來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備案的程序,可以交由證監會有關部門實施,備案后可發行融資。但是目前新三板還有一項限制性的規定是禁止個人投資者參與,今后若“新三板”企業得以實現公開發行,或有可能應對此規則加以調整。
3.配套做市商制度。注冊制如果得以實現,那么應當有配套的做市商制度。如前所述,首先,做市商的一項核心作用是實現企業真實估值,在強制性、競爭性的公開雙向報價制度的約束下,做市商可以利用其研究、資金、人才、信息等優勢,以及對上市公司價值、對股票二級市場走勢準確的判斷,為公司股票進行報價并買賣;其次,做市商承擔做市所需的資金,可以隨時應付任何買賣,買賣雙方不必等到對方出現,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擔另一方的責任,交易即可進行。這樣可以提高市場活躍度,增加交投量;最后,做市商所報價格是在綜合分析市場所有參與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形成的,因此投資者可以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決策,并反過來影響做市商的報價,促使證券價格逐步靠攏其實際價值,以此實現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4.制定合適的轉板規則。與轉板機制相關的制度設計完成后,轉板規則的標準設計就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借助美國場外市場的轉板機制的建設經驗,當上市公司滿足了主板、創業板市場的相應標準后,就可以從場外拒臺交易系統直接轉板到相應板塊,流程應較為順暢,成本也相對低廉,是很多尚未達到相關上市標準企業可以借助三板市場進行升板、轉板的首選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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