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將是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監管的一個新方向。進一步加強掛牌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將及時地提示監管部門與投資者各類風險,并提供相關參考依據,是節省市場監管成本,并達到最好市場效果的方式之一。當然,在企業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嚴格基礎上,新規則中掛牌企業標準的降低(公司成立時間從3年變為2年)并不意味著對掛牌企業的質量要求有所降低,具體為: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基礎上增加現金流量表;解除限售的前一個工作日應發布解禁公告。
2.對“新三板”交易與結算系統進行改革。由原來的“報價委托”與“成交確認委托”亦可稱為“人工報價”的交易委托方式轉變為“意向委托”與“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的方式,增加了自動定價轉讓的功能,即“自動委托”的功能。這一交易制度與主板市場的價格自動撮合相一致,僅需要投資者按照自己的買賣意向在電子化的報價系統中申報價格和數量,系統中一旦有符合條件的對應方即會自動撮合成交。相應地,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已完成了此項技術的改造工作。
3.實現了一系列技術性的改造工作。首先,打通了新三板與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戶,即投資者在新三板交易,無須特別開立“股份賬戶”,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買賣掛牌公司股份;其次,修改相應的數據接接,使新三板的結算系統與主板并軌,即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確認結果辦理主辦券商之間股份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主辦券商負責辦理其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4.充分體現“教促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思路。在創業板中多有提及的“敦促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思路在此次的新三板規則中也有所體現。如對主板券商的主辦人員資質要求有所提高,在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以及掛牌企業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時候,主板券商應進行督導,并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以上種種政策性的變化顯示,國家相關部門對新三板的改革也步入了實質性的啟動階段。可以預期,改革的成功將明顯增加新三板市場的交投活躍度,并為投融資雙方提供便利。同時,賬戶合并也給未來三板與主板和創業板之間的企業轉板打開了探索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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