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板自愿。首先應確立三板與創業板、主板、中小板共同發展的基調,避免三板成為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附屬板塊。另外需要明確的是,三板不應當是不成熟的企業、風險大的企業以及無法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的集中地。與此同時,新三板的獨立發展是保證其長期健康成長的基礎,新三板掛牌的公司也可逐步發展成為明星企業、超大規模企業。新三板優秀企業可以最終發展成為該板塊的領軍企業、示范企業,而不一定在符合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條件后就轉板。因此,在轉板的主動性上,應當遵循白愿轉板的原則,將轉板的選擇權交到掛牌企業手中,由掛牌企業自行選擇。
2.建設新三板“綠色轉板通道”。所謂“轉板綠色通道”,指不同于目前普通企業IPO通道,另辟蹊徑的建立一條專屬于新三板掛牌企業發行通道。新三板的掛牌企業,統一通過“綠色轉板通道”進行IPO,最終達到在創業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目的。這個“綠色轉板通道”可以使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IPO的排隊區別于普通企業,從而提高新三板掛牌企業的上市效率。
鑒于目前普通企業的IPO通道中排隊的企業非常多,因此,為新三板企業開辟新的途徑完成發審程序,無疑會大大加快新三板掛牌企業IPO的速度,受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熱烈歡迎,使新三板充分成為高新企業“上市”的孵化器。由此可見.綠色轉板通道的關鍵一環就是審批的環節。如果沒有審批環節相應制度的改良,“綠色轉板通道”則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目前,創業板、中小板和主板的審批實行發審委審批制,即由證監會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中小板和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來負責審核各家企業是否達到創業板、中小板和主板的發行條件。因此,對于新三板掛牌企業進行審批發行上市,可依然由各自板塊發審委進行,如申請在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由中小板、主板相應的發審委來進行審核,發審委組成人員依然從現有的人員中選擇確定,無須專門針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上市單獨設立特別的發審委。但在考慮發審委小組成員的具體組成時,考慮到綜合委員們工作量的加大,需適當增加各發審委的委員數量,以充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
在這種制度框架下,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綠色轉板通道”與普通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通道并行,但在其他方面例如實質標準和要求等,則應充分保持一致。
建設“綠色轉板通道”的意義在于:
第一,“綠色轉板通道”為新三板企業的上市提供了便捷途徑。這既體現了新三板區別于其他資本市場的獨特之處,又為新三板掛牌企業提供了在場內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上市的便捷途徑。目前,由于新三板掛牌企業總體的數量不大,在一定時期內申請上市的企業數量畢竟有限,因此在上市審核速度方面,與普通企業的IPO通道相比,新三板無疑具有較大的優勢,可為掛牌企業上市提供較為便捷的途徑。
第二,“綠色轉板通道”的建設成本較低、操作性強。由于“綠色轉板通道”目前是完全建立在現行的轉板制度之上,其基本原理與現行的升板制度沒有本質區別,因此,在改革實施的過程中只需做最微小的修改即可完成,與現行轉板制度對接方面也相當便捷,在改革成本方面無疑也具有較為明顯的優勢和極強的操作性。
第三,“綠色轉板通道”的過渡性作用。在三板市場中建設“綠色轉板通道”并不能達到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全體制建設所迫求的終極目標,而僅僅是整個市場轉板體系改革中的一環。但是如果目前將其建設成“直接轉板”的機制,那么將在理論與實踐操作過程中,面臨較大的困難和限礙。因此,必須依照“兩步走”的設計思路,首先確立一個過渡階段即“綠色轉板通道”制度,在市場準人制度和交易制度等方面不進行大的調整的情況下,只是在審批環節等方面稍做調整。待相關條件均已成熟后,在整個資本市場形成轉板通道和體系的情況下,便可著手開始進行終極轉板通道制度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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