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投資者買賣雙方在場外自由對接,協商并確定買賣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場,委托主板券商辦理申報、確認成交并結算。此時的報價轉讓系統只是一個成交確認、結算平臺,并沒有發揮報價功能。另一種交易方式是買賣雙方向主辦券商做出定價委托,委托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的股份。主辦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積極作為,尋找相應的買家或賣家,而是將定價委托申報至股權代辦轉讓系統登記備案,并等待一個認可此價格的買家或賣家出現。對手方如同意此定價且愿意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委托,一旦該委托由主板券商做出成交確認申請,并在標的股份存在且充足、買方資金充足的情況下,交易才能成立。
由此可見,新三板的交易機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驅動機制。可以說,新三板現在采用的是“愿者上鉤”的被動交易制度,而投資者在市場上得到的最大好處是資源共享,而非更優厚的交易價格。
(二)盡可能減低風險,安全交易
新三板現行交易制度出于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特殊性,諸如盈利現狀并不良好,僅在技術創新性、企業成長性或者經營模式上新穎,因此該類型企業存在著發展的巨大空間的同時也存在較大風險。為此,新三板交易制度通過實行一系列規范盡可能避免交易的風險。諸如,實行機構投資者投資為主,限定進入股份交易代辦系統期限,規定最低交易股份數額以及要求通過主辦券商予以代理,這均顯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盡可能減低交易風險,維護穩健交易市場秩序,不希望出現投機等風險性的交易行為。
(三)與主板等場內市場有效街接和統一
新三板交易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較之其他產權交易市場和股權交易市場,與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聯系最為緊密。而且新三板交易系統平臺建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平臺上,交易賬戶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相銜接,創建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戶的投資者,直接可以用該賬戶進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創業板與新三板的連接橋梁,使得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成為有效統一的共同體。
(四)證券機構在交易制度中地位舉足輕重
主辦券商在新三板的各個交易環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交易的委托、報價申請、成交確認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辦券商代為辦理。通過主辦券商規范新三板股份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市場交易秩序,但是現階段的交易并非實行做市商制度,主辦券商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進一步作用并未發揮出來。
(五)交易制度尚處試點階段,具有很強的試驗色彩
新三板交易制度整體尚處試點階段。主要制度諸如《證券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都帶有明顯試行的色彩,并且制度規定上比較嚴格。然而一些先進做法并未引進,諸如做市商制度等,處于一種前行探索者的角色,希望以此進一步運行后吸取相關經驗教訓后予以改進。因此新三板交易制度還存在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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