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參與新三板的過程,實際上與企業在新三板進行的股份轉讓、定向增資、企業并購是相伴相生的。
根據《試點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參與掛牌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員或機構:(1)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業等;(2)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由此可見,新三板市場對機構投資者采取了完全開放的態度,不局限于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也不局限于國內企業。而對自然人投資者,《試點辦法》則采用了列舉式的規定,只涵蓋了四類特殊主體,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主體以掛牌公司原始股東、經背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和戰略投資者為主。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適格的自然人投資者,也只被允許買賣其持股或曾持股公司的股份,而不得買賣其他掛牌企業的股票。此外,自然人投資者全部賣出所持掛牌公司股份后,仍可以買人該公司股份。
對于自然人投資者的資格限制,協會的監管措施較為嚴格。在《關于自然人投資者買賣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掛牌股份有關監控業務的通知》中,協會明確要求主辦券商在辦理自然人投資者股份轉讓的過程中必須盡到足夠的監控義務:“主辦券商應當在開戶、交易等環節對投資者資格進行核查,對投資者負有管理職責。”此外。協會還委托深交所對自然人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行為進行事后監督:“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現自然人投資者違規買賣掛牌公司股份的,應及時通知協會和主辦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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