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機構投資者為主
新三板現行交易主體大部分為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托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僅限于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即新三板出于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要求,現行交易主體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于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二)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
新三板對于特定主體持有的股份規定限售期,諸如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3批進人代辦系統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1/3,進人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1年和2年。另對于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三)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
新三板規定交易要求每次不得低于3萬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賣出。即新三板設定交易股份最低限額,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資金能力有限的投資者參與投資。
(四)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
新三板股份交易必須委托主辦券商辦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托、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五)依托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
新三板股份交易均需要通過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進行。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作為新三板股份交易的平臺,相關的股份交易以及信息披露都需要通過該交易系統進行。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托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并列于深訓交易所交易系統。
(六)投資者委托交易
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委托當日有效。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均可撤銷,但己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銷或變更。
(七)分級結算原則
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確認結果辦理主辦券商之間股份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主辦券商負責辦理其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主辦券商與客戶之間的股份劃付,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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