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三板的直接監管者為中國證券業協會,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新三板的各項規則,對主辦券商推薦新三板掛牌業務進行自律性管理,對備案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履行備案程序。新三板各項規則雖經證監會批準,但并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主要以契約的形式確定。而擴容后的新三板基本明確的是,監管權統一收歸證監會,其相關規則制度都要在證監會層面,由證監會統一制定和發布實施。
(二)備案制度的調整
新三板目前是以備案制為核心,即不對申請掛牌公司在規模和盈利等方面設置門檻,園區企業只要取得北京市政府試點資格確認函,有主辦券商按照規定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推薦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程序完成后,即可在報價系統掛牌。與場內交易市場的發行審批制不同,未來新三板發行擬采取“注冊制”,其操作將沿襲目前的備案制做法,由地方政府對擬掛牌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由主辦券商進行盡職調查和推薦,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自律性管理,經由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后即可發行。具體的備案機構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變更為證監會某個部門,其相應的工作程序也應進一步調整和明確。
(三)具體制度的調整
新三板中關村試點規則要求公司掛牌,需取得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掛牌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北京市政府授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受理試點企業資格的申請。公司掛牌后的監管也引人地方政府的力量,地方政府需負責園民企業掛牌后的持續監竹。擴容后,試點資格確認函以及掛牌后的持續監管是由所在地省級政府直接管理,或是可以授權當地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可由證監會統一規定,或由當地省級政府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2009年新三板設定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只允許機構投資者和特殊自然人投資者進入,限制不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中小投資者參與,非掛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被排除在新三板交易之外。該制度是現階段出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目的.有利于防范風險的舉措。隨著新三板市場擴容,掛牌公司的培育達到一定程度、市場逐步成熟以后,新三板是否能順應市場的呼聲,修改相關制度,使廣大自然人投資者能夠加入新三板進行交易,還需出臺具體制度加以明確。
對于目前新三板“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的限制,在擴容及監件權統一收歸證監會后也有望突破。由于我國《證券法》規定,經過證券監管機關的核準,企業才能公開發行股份,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自律管理機構,無權核準企業的公開發行.而新三板的發行監管收歸證監會后,這個障礙可以消除,企業在證監會備案后即可公開發行。
同時,對于擴容后的新獲板與現有的產權交易機構及股權交易所搭建怎樣的關系,從而有機結合共同促進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也需制定有關規則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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