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市商制度的特點和作用決定了它具有三個方面的功能:
1.坐市。當股市出現過度投機時,做市商通過在市場上與其他投資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維持股價的穩定,降低市場的泡沫成份。
2.造市。當股市過于沉寂時,做市商通過在市場上人為地買進賣出股票,以活躍市場帶動人氣,使股價回歸其投資價值。
3.監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義務的同時,通過對做市商的業務活動監控市場的變化,以便及時發現異常及時糾正。在新興的證券市場,這是保持政府與市場的合理距離,抵消政府行為對股市影響慣性的有益嘗試。
正因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調節買賣盤不均衡狀況、隨時保證提供買賣雙向價格的特點,決定了其功能實現的前提條件是擁有高素質的做市商。只有那些運營規范、資本實力雄厚、自營規模較大、熟悉上市公司與二級市場運作,而且風險自控能力較強的券商才能擔當。一般來說,做市商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樣才能建立足夠的證券庫存以滿足投資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證券庫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庫存證券的風險。
3.要有準確的報價能力,要熟悉自己經營的證券并有較強的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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