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作為非公眾公司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交易主體參與有限,大部分為機構投資者,自然人僅限于特定情況下可以參與投資,現有監管措施對于掛牌企業掛牌公告、定期公告和披露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一旦擴大交易主體,降低交易門檻,引人做市商等做法開始實施,現有的監管必然需要進一步加強,才能夠避免由于交易進一步擴大和自由帶來的風險。
以做市商制度為例,做市商作為一種積極發現企業價值和股份價格,促進交易和股份流動性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地解決現行新三板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但是做市商制度本身也存在著比較明顯的漏洞和缺陷,如做市商有可能會因為其做市行為。既損害買方利益又權害賣方利益,所以,成功的做市商制度都引進了比較嚴格的監管制度,對于做市商做市行為進行監管,要求做市商的報價差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要求做市商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報價,要求做市商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等等。在這些嚴格的監管措施之下,有效規范做市商做市行為,也有效保護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在積極推進新三板市場化發展的同時,加強監管與其是相輔相成的,關國證券市場為什么是供界上最為成功的證券市場,就是因為其一面在實行積極的市場化發展同時,賦予證券市場以及交易主體更多自主和自由,但是一面也在實行嚴厲甚至近乎苛刻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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