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定位于高成長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遵從“兩高六新”的原則,即“成長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業模式“;而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新三板服務于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企業,定位于高科技和創新型公司。可見,新三板與創業板在市場定位上有重合之處,即都支持高科技型和創新型企業,且目的都是為企業創辦的初始期提供融資渠道。然而,二者在資本市場中分屬不同層級,相關規則有很大差別:
一、掛牌條件與發行條件
《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具備以下條件:(1)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6)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人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可以看到,新三板掛牌的硬性指標只有存續滿兩年,以及取得股份報價轉讓的試點資格,其余標準諸如主背業務突出、持續經營能力、治理結構健全,都屬于可以由主辦券商自由把握的范疇;創業板發行則體現出更多的量化標準,尤其是在凈利潤和營業收人的增長、凈資產和發行后股本規模等方面都有硬性指標。那么企業在哪兒上新三板好呢?大家可以點擊查看一下。
二、掛牌程序與發行程序
《試點辦法》第十條規定:“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委托一家主辦券商作為其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進行推薦。”第十一條規定:“推薦主辦券商應對申請股份掛牌的非上市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同意推薦掛牌的,出具推薦報告,并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清做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可以看到,新三板的掛牌實行的是主辦券商推薦、協會備案;創業板上市則需要保薦人保薦、證監會核準。這一規則的差異,體現的是非公眾公司與公眾公司的區別。
三、信息披露標準
《試點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股份掛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應當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股份掛牌后,掛牌公司至少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對比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可知,新三板的信息披露標準較低,無須披露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等信息,并且在公司主體、高管情況、風險揭示、公司業務發展目標等方面有更低的披露標準。同時,在公司掛牌(或上市)后,新三板和創業板的信息披露標準也存在這一差異。
四、其他
在交易制度方面,新三板采用的是協商議價的委托報價模式,創業板采用的是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的系統撮合模式;在投資者范圍方面,新三板限制非掛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創業板則無任何限制;在股份限售方面,新三板只限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創業板則要兼顧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幾點是新三板規則和創業板規則的主要差別,概括起來,可以說新三板的監管較為寬松,運作流程相對簡單。創業板由于涉及更大范圍投資者的利益,其規則體現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這是由其作為公眾公司的市場定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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