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證監會對新三板進行實際領導與監管,但是從常規意義上看,證券業協會才是新三板市場的“立法者”,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并通過審查文件、備案登記等制度,對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和股份的報價轉讓進行直接監管。
(一)制度與規則的創立
新三板的制度和規則,絕大多數都是以證券業協會的名義頒布,故而證券業協會是新三板市場制度和規則的“立法者”。
新三板的制度和規則,在性質上屬于行業自律性協議。在效力上這些制度和規則需要新三板市場上所有主體遵守,違反者會有相應的罰則,故而這些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時市場進行直接監管
證券業協會對新三板市場進行監針的方式有3種:接受掛牌企業備案、接受悄勢變更備案、監管券商及從業人員行為。
在接受掛牌企業備案方面,證券業協會收到主辦券商報送推薦非上市公司掛牌的備案文件后,會對備案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證券業協會向該主辦券商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同時進人實質性審查階段。實質審查的內容大體包括:主辦券商是否已完成合理的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是
否履行了內核程序審查。通過掛牌企業備案制度,證券業協會得以在掛牌環節通過控制掛牌企業質量,實現對新三板的監管職責。
在接受情勢變更備案方面,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按規定需進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掛牌公司可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并取得確認函;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或發生重大資產重組、并購等事項時,其推薦主辦券商應及時向協會報告并備案。這些需要報備的情勢變更情形,均為影響企業運作和股票價值的重大事項,證券業協會通過掌握掛牌后企業的變動情況進行市場風險把控。
在監管券商及從業人員行為方而,證券業協會有權對主辦券商的資格進行監管,并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協會公告的行為進行提醒、批評,甚至暫停受理其推薦掛牌備案文件;主辦券商的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協會有權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并記人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證券業協會通過對券商及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管,可以有效降低違規行為發生的幾率,保持市場運作的透明、公平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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