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應當依據該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未取得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業務。
股權轉讓代辦系統是一個以契約方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交易系統。主辦券商在其中處于核心樞紐地位,它聯系著各個掛牌公司、登記結算服務機構、管理機構等各參與方。因此,主辦券商在新三板市場中尤其在報價轉讓的交易制度之下是最活躍、最不可或缺的主導者。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申請業務資格,如圖所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相應資格。具備證券協會的會員資格,遵守協會的自律規則,按時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或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后運營1年以上;同時具備承銷業務、外資股業務和網上證券委托業務資格。
(2)經營穩健。最近年度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8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經營穩健,財務狀況正常,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最近兩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愈見;具有20家以上的營業部,且布局合理;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
(3)業務部門。設置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管理部門,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該項業務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備兩名有資格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交易業務的人員,專門負責信息披露業務,其他業務人員須有證券從業資格。
(4)具備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技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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