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被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或者融券余額突破或接近,交易所就可以在第二個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并且公布于市場。而當該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余額下降低至20%以下的時候,交易所可以在第二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的權利,并且公布于市場。
二、如果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情況,交易所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公布于市場:
1.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
2.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3.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4.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5.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6.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7.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于有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證券公司也應該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并反饋給交易所。
通常市場風險能夠給證券公司造成損失的,證券公司一般根據市場波動情況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采取如下措施進行控制:
1.對擔保物品的范圍及品種進行調整。提高保證金中的現金比重是最主要的,在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縮小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范圍或剔除某些品種等。
2.對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進行調整。它指的主要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上限內全面或對某些品種調低折算率。
3.調整保證金比例。也就是提高保證金比例,但其前提是建立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基礎之上。
4.調整維持擔保比例。是指提高維持擔保比例,其前提也是在交易所規定的維持擔保比例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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