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的業務資格,要向證監會提交以下材料,同時上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決議;
融資融券的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以及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當中第十一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
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冊以及資格證明文件;
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于融資融券業務方案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已經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于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要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準確,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要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派出機構要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不是符合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不是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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