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該企業破產,該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3.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
4.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時,清算組正式代替破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經營,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財產價值。
6.破產財產的清理和清算: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歸屬、范圍、分類和登記進行界定。
7.召開債權人會議可能導致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清償比例極小。
8.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銷。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破產重整程序就是這些,這中間需要專業的人士來處理。
所謂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批準之后債權人不能夠索取債款,允許公司的管理層提出重組方案后延遲償還債務。通常債權人同意重組計劃。因為一旦企業立即破產,進行財產清算,企業財產可能所剩無幾,重組后企業有可能挺過衰退,產生巨額利潤。
破產重整從廣義上講,包括企業破產和清算。清算是公司被依法宣告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債務清償。所以會有企業淘汰形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重組的意義:
破產不僅是企業的倒閉和清算,也是依法進行的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能夠依法在財務重組中生存。調整在法院之外,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的和解中生存。可見,重組和調整都是資不抵債和破產的企業,都是經過財務重組、資本重組、領導班子調整、生產經營計劃轉型后重生的企業。這次破產重組和調整的作用是:
1.有利于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到損害;
2.它有利于員工防止因企業解散及其社會震蕩;而造成的大量失業
3.有利于企業避免因破產而損害聲譽。
盡管如此,破產清算形式仍然是破產的主要形式,這個在西方國家比較常見。
1.破產重整是法院重整,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破產重組,其他所有訴訟程序的執行都將暫停。比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償還,甚至有擔保債權人執行抵押物也不會執行;
2.市場化特征更加突出。比如破產重組的支持者是多元化的。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的股東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申請重整。例如,新破產法引入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組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維護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序允許的各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整再生的目的。比如既可以采取延期還款或減免債務的方式,也可以無償轉讓股份,減少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換為股份,向特定目標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業務和資產。
破產重整程序的就是上述內容,公司股東退股流程也有進行介紹,可以結合起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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